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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動物保護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99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雖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
維護公益者,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故當事人並無主觀舉證責任,然職權調
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
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
段規定,為撤銷訴訟所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2 號
  要  旨:
動保法第 27 條第 9  款所謂之「勸導」,係屬行政機關就行為人違反動
保法規定時,予以裁處罰鍰或限期令改善等處分前之先行行政行為,其法
律性質應為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至於有關「勸導」之方式
為何,動保法既未予以明定,則無論行政機關用口頭或書面,只要足使行
為人明瞭該義務之方式均可 

3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9 號
  要  旨: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
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
、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且以同條第 3  項規定,除交動物收容處所
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故以行為人在網路上向他
人認養貓,而將其野放,並稱其動機在讓貓咪回歸大自然,不應進行人為
圈養,但其既已經養育,將動物納入自己的管轄範圍內,野放即可認定為
棄養,自有上述法條之觸犯,應以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