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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2 號
  要  旨:
動保法第 27 條第 9  款所謂之「勸導」,係屬行政機關就行為人違反動
保法規定時,予以裁處罰鍰或限期令改善等處分前之先行行政行為,其法
律性質應為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至於有關「勸導」之方式
為何,動保法既未予以明定,則無論行政機關用口頭或書面,只要足使行
為人明瞭該義務之方式均可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01 號
  要  旨:
導盲犬在行為時法令下,係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應無疑義。雖就飼主主
觀飼養意思而言,導盲犬之用途在於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得以儘可能如常
人般,擁有自主性之行動自由,以擴展生活領域,確保其人性尊嚴。是就
提升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品質之功能而言,導盲犬或屬動物保護法第 3
條第 2  款所指之役用經濟動物。惟依導盲犬亦屬「犬」之寵物之通常效
用而言,其必須隨伺在側,陪伴視覺功能障礙者出入行動以營日常生活,
謂之具有一般犬、貓般陪伴飼主之目的。是導盲犬具有役用經濟動物性質
,亦不因此排除其同時兼具寵物之身分,而應適用動物保護法關於寵物之
規範。行為人雖主觀上認其飼養之導盲犬,應屬役用經濟動物,惟導盲犬
為「犬」,亦為特定寵物,依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可知,如
飼主不為其特定寵物即「犬」為節育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
理說明後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亦即飼主應有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
免絕育申報義務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01 號
  要  旨:
導盲犬在行為時法令下,係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應無疑義。雖就飼主主
觀飼養意思而言,導盲犬之用途在於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得以儘可能如常
人般,擁有自主性之行動自由,以擴展生活領域,確保其人性尊嚴。是就
提升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品質之功能而言,導盲犬或屬動物保護法第 3
條第 2  款所指之役用經濟動物。惟依導盲犬亦屬「犬」之寵物之通常效
用而言,其必須隨伺在側,陪伴視覺功能障礙者出入行動以營日常生活,
謂之具有一般犬、貓般陪伴飼主之目的。是導盲犬具有役用經濟動物性質
,亦不因此排除其同時兼具寵物之身分,而應適用動物保護法關於寵物之
規範。行為人雖主觀上認其飼養之導盲犬,應屬役用經濟動物,惟導盲犬
為「犬」,亦為特定寵物,依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可知,如
飼主不為其特定寵物即「犬」為節育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
理說明後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亦即飼主應有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
免絕育申報義務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