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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易字第 1659 號
  要  旨:
動物保護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布施
行,均早於本案案發之前,辯護人援引於本案案發之後始公布施行之新北
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其中關於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所應為之相關防護措施,進而主張身為飼主於本案案發時,無相
關作為義務云云,顯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08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所謂「公法上爭議」,係指當事人間有具體之公
法上法律關係或法律上利益之爭議而言;如僅為抽象法令之審查,如單純
就法令效力或其涵義有所爭執,則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而不得依行政訴
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又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有直接基於法
規規定者,亦有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者,但法規、行
政行為、契約條款及事實行為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而係法律關係之發生
原因,故皆不得以其存否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基此,法規命令之存在與
否,並非確認訴訟之對象,即非得以其內容因違憲或違法無效(即不存在
),而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