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 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 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 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 「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法務部就「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