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目的所制定,另寵物登記管理
辦法,更是該法為達上述立法目的,所為關於寵物登記及絕育獎勵等之細
節性及執行性規範;則依動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並綜觀上述寵物登記管
理辦法之規範內容,足認臺北市犬貓絕育特約動物醫院契約所欲達成之「
有效控制犬(貓)隻數量的管理」之契約目的,暨協助辦理犬(貓)晶片
註記及絕育手術補助之契約標的,乃是為達成具公法性質之動物保護法立
法本旨之目的及手段。再觀上述契約內容,除其一方為行政機關即相對人
外,其契約內容即關於晶片註記及絕育手術補助,本即屬行政機關依上述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應為之高權行政行為,或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之事項,並其契約內容中復有偏袒行政機關之續約、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條款;故將此契約標的、目的及內容綜合以觀,應認臺北市犬貓絕育特約
動物醫院契約係屬行政契約,而非私法契約。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07、135 條(94.12.28)
動物保護法 第 19 條(96.07.11)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 3、5、12 條(8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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