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第 27 條第 9 款所謂之「勸導」,係屬行政機關就行為人違反動 保法規定時,予以裁處罰鍰或限期令改善等處分前之先行行政行為,其法 律性質應為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至於有關「勸導」之方式 為何,動保法既未予以明定,則無論行政機關用口頭或書面,只要足使行 為人明瞭該義務之方式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