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森林法第 5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438 號
  要  旨:
人民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既已享受使用使用人或代理
人之利益,即應負擔因此所致之不利益。是人民以第三人為使用人或委任
其為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者,即應就該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亦
負推定之故意、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