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既已享受使用使用人或代理 人之利益,即應負擔因此所致之不利益。是人民以第三人為使用人或委任 其為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者,即應就該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亦 負推定之故意、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