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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森林法第 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1 號
  要  旨:
排水設施範圍內為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等行為,
應經水利主管機關即水利署之許可始得為之;另於森林內興修其他工程者
,需經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同意。而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應依行政機關為處
分當時所認定之事實及法規範為判斷基準,不得以事後發生之事實狀態回
推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