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漁業法第 7、8 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 則等規定中所稱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權限,自即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農業 局執行
為落實簡政便民,茲訂定海洋局受理人民申請漁業執照註銷等 10 項漁船 (筏)申請案件應附文件及處理時間表,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封溪護漁相關規定,以確保河川生物資源保育及永續 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