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依其目的及訂定程序,乃行政院責成內政 部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 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性質相當 於行政計畫,其既為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所頒行,其存廢自屬行政機關之權 責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