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人民基於未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共同駕駛大陸地區船 籍之漁船,未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即擅自駛入經我國國防部公 告之禁止、限制水域內之海域,並基於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之犯意聯 絡,以該漁船上發電機連接電纜線至拖網,將拖網放入海中通電後,採捕 魚、蝦等海產動物,應以國家安全法、漁業法相關規定論處。 裁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