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依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修正「新北市鱙漁業漁期、 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
新北市政府依據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101 年度鱙漁業 總容許漁獲量為 252.96 公噸,各區漁會漁獲量配額分別為淡水 222.20 公噸、金山 14.05 公噸、萬里 12.27 公噸、貢寮 4.44 公噸,該配額 由各區漁會核准經營鱙漁業之漁船主共同使用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及漁業法第 37 條,公告停止受理非高雄市籍 漁筏過戶設籍高雄市及以漁船(筏)汰建資格轉入高雄市新建漁筏之申請 ,並自發文日起生效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