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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府農漁字第 1014245623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新北市政府依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修正「新北市鱙漁業漁期、
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

2 發文字號: 北府農漁字第 1015243448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101  年度鱙漁業
總容許漁獲量為 252.96 公噸,各區漁會漁獲量配額分別為淡水 222.20 
公噸、金山 14.05  公噸、萬里 12.27  公噸、貢寮 4.44 公噸,該配額
由各區漁會核准經營鱙漁業之漁船主共同使用之
3 發文字號: 高市府海三字第 0970049659 號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及漁業法第 37 條,公告停止受理非高雄市籍
漁筏過戶設籍高雄市及以漁船(筏)汰建資格轉入高雄市新建漁筏之申請
,並自發文日起生效
4 發文字號: 新北府農漁字第 1043221659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