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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漁業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10 號
  要  旨:
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
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雖稱「撤
銷」漁業執照,然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之廢止。又依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漁業人為行政處分
,並不以漁業人必須出海為限,漁業人縱不出海,只要其經營漁業之漁船
在作業中,違反上述同細則第 33 條第 1  款規定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者
,漁業人亦應受漁業法第 10 條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286 號
  要  旨:
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法院係針對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
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作成法律上判斷,故其判斷基準時點,非僅以
作成處分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準,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之事
實狀態及法律狀態之變更,均應加以考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