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對該處分之存續有所信賴,且其信賴值 得保護時,基於法治國家之信賴保護原則,賦予受益人就其因信賴所生之 財產損失,有得向行政機關請求補償之權利,以求衡平。是授益處分若未 經撤銷,其效力繼續存在,自與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情形有 別,當無從執此請求補償。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1 條第 5 規定,籌備會有籌備 會自報准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未依第 26 條規定辦理者,或於重劃計畫書公 告期滿日起二個月內成立重劃會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又該項固僅規定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規定,而無廢止之規定,經查該項規 定籌備會不於期限內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或不於期限內成立重劃會者, 主管機關得解散之,但並未排除就籌備會之核准得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廢 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