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漁業法第 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3626 號
  要  旨: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職務上之行為」,係指
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若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
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則應屬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
謂「違背職務之行為」。是以,法院如將「違背職務」與「違背法令」之
涵義混淆,並以不適之罪加以論處,即難謂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