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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31 號
  要  旨:
按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集村興建農舍,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規定。可知取得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之農民,雖可依規定申請集村興建農舍,惟並非一經提出申
請,主管機關就必須當然核准,仍應審核其他要件是否具備,尤其對於該
條項所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要件,主管機關自有依
法判斷認定之空間。申言之,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並非
毫無限制地開放集村興建農舍,申請者仍須符合「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
農村發展」之條件,方可獲主管機關核准,在未經核准前,難謂已享有集
村興建農舍之權利。至於申請人並未取得集村興建農舍之權利,對於系爭
土地將來能否集村興建農舍,縱因主觀之期待與願望,已投入資金購買農
地及委請專業建築師設計規劃等事宜,於財產上有所投入及處置,但至多
僅係為申請人希望達成主管機關核准集村興建農舍之前置作業成本,亦難
認已表現信賴之事實,從而認定該申請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於法並
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