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係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對 待事實有關人、地、物實施勘驗,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 」,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實施強制檢查,須有其他法律依 據,始得為之;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加強 管理農舍定期檢查機制,並非「強制檢查」規定,故主管機關於農舍所有 人拒絕檢查時,亦不得逕以該規定強制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