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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漁會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99 號
  要  旨:
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乃漁會任務之一,
其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時,亦得設立保險
部。至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以
其為保險人,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一定情形者,除應參
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均應參加該保險並為被保險人。故漁會僅
協助漁民保險(勞工保險)相關事務,並無協助國民年金保險事務之法定
任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3 號
  要  旨:
漁會係受衛福部委託行使公權力,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實際從事漁業工
作者」資格之團體。就主管機關准予被保險人以符合「實際從事漁業工作
者」資格辦理投保之多階段行政程序中,並應以漁會所為之漁民資格認定
處分,作為被保險人投保核定處分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