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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漁會法 第 19 條
現行條文: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
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
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
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9 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
          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9 條  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