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農會法第 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307 號
  要  旨:
農委會本於主管機關職權範圍內,為落實前處分及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以系爭函促請相對人斗南鎮農會應依規定辦理候補理事
遞補,並諭知如屆期未辦理,相對人農委會將依農會法第 46 條規定續為
處理,核屬行政指導性質 

2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332 號
  要  旨: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
止。然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
或決定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應賦予行政法院
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的聲請,於其針對該處分或決定提起本案行政爭訟程
序終結前裁定停止執行,以兼顧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的利益。而行政法院於
審查停止執行的聲請時,依即時可得調查的事證判斷,如果聲請人的本案
訴訟勝訴可能性大於敗訴可能性,則可認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即
得裁定停止執行;反之,如果聲請人的本案訴訟顯會敗訴,則應駁回其聲
請;至於,如果聲請人的本案訴訟並無顯會勝訴或敗訴的情形,則應審查
原處分的執行是否會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而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
行對公益有無重大影響等要件,再加以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27 號
  要  旨:
依照農會法 49-2 條之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
,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目的係因農會選舉
之影響層面,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屬相當,故為避免行政機關之職權介
入,遂明定將相關糾紛交由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397 號
  要  旨: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得不記
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