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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農會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918 號
  要  旨:
非農會會員之年滿十五歲以上農民如欲參加農保,必須依規定提出申請,
並非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即當然享有農保;而農會為法人
,其任務包括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
接受政府之委託事項等,而具有公益社團法人之性質,其辦理上開農保被
保險人加保之資格審查所為之核駁,乃屬依法令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而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此外,農會對於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
條件,負有清查之責,如被保險人於參加農保後,其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
有所異動或喪失等情形而應予退保者,自應於組成審查小組審定後,以書
面通知被保險人,並列表通知勞保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112 號
  要  旨:
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新店地區農會執行,不具將權限和
責任移轉之作用,原處分機關仍係中央健康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