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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農會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27 號
  要  旨:
依照農會法 49-2 條之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
,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目的係因農會選舉
之影響層面,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屬相當,故為避免行政機關之職權介
入,遂明定將相關糾紛交由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96 號
  要  旨: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農會理事長選舉採無記名投票
方式行之。本件農會選舉中,無理事資格之人確有參加投票,然該次投票
效力如何,依據農會法第 49 條之 2  規定,農會選舉訴訟準用民事訴訟
法規定。準此,系爭選舉效力應循民事訴訟方式辨明,而不得由行政機關
本於公權力撤銷之。故本件行政機關逕將選舉理事長之決議撤銷,係屬一
違法處分,訴願機關將原處分撤銷,論事用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