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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農會法第 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26 號
  要  旨:
經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七十分之農會,其該單位應負擔有缺失
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之義務,故若行為人之主管機關將
其評定為未滿七十分時,自須為該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並作成決議,用以
列管追蹤,且因考核已直接對其發生規制之效果,自應屬行政處分之一種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576 號
  要  旨:
農保加保期間,若因重複加保公保,致農保參加資格被撤銷,而不具老年
農民身分,自不應申請老農津貼,如有溢領之老農津貼,均應繳還。除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老年農民應年滿六十
五歲外。同條第 2  款亦規定,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其加保
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
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符合該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始得申請發給福
利津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582 號
  要  旨: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農民除應參加或已
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
金法第 7  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
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
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
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又農會會員之住
址雖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如仍從事農業工作,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其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地位不應因而受影響,仍得依規
定交付保險費,繼續享有同條例所提供之保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