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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30154 號
  要  旨:
按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具有重大且任何人均可一望即知之瑕疵
存在者而言,如瑕疵程度非重大或非明顯,難謂該行政處分為無效,而僅
屬違法、得撤銷者,若為授益之行政處分,則其撤銷尚涉及信賴保護原則
之適用問題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300 號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
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
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
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
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00483 號
  要  旨: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
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
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
,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