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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水保字第 1061858415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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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委任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查定業
務,並自 106.10.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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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農水保字第 10718586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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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委任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
分類標準,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之山坡地土地可利
用限度分類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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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農授水保字第 09618570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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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臺北縣準用農委會主管之部分水土保持法規中有關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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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農授水保字第 09918707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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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山坡地經查定為宜林地,縱使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各類都市計畫使
用區,該土地仍維持農業使用者,則應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等
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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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農授水保字第 09918727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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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桃園縣準用水土保持法第 3 條第 3 款及第 5 款、第 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等規定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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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農授水保字第 10318623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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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送 103 年 9 月 19 日召開 103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
」第 4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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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農農保字第 11218664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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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農業部公告終止委任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查定業務,並將該業務委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
理,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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