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填塞河川水路之行為。
同法第 78 條之 2 規定,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若河段所在地經
主管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第 3 目劃定而屬水
利法第 78 條所定之河川區域,則任何人均不得於該河段為填塞河川水路
之行為。另因砂石車載運廢土堆置範圍及行為人等之作業範圍甚廣,不同
之取締單位所製作之現場查緝照片及取締紀錄,均係用以指證行為人等於
同一段時間在河段周邊範圍所為之違規行為,縱因會同取締單位認知差異
而記載不同地號,亦不影響行為人確有違規行為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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