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130 號
  要  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刑法之沒收並無優先於行政罰法上之沒入之地位,
二者競合時,行政機關縱於沒收判決確定前即逕為沒入者,於法並無違誤
。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121 號
  要  旨:
水利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填塞河川水路之行為。
同法第 78 條之 2  規定,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若河段所在地經
主管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第 3  目劃定而屬水
利法第 78 條所定之河川區域,則任何人均不得於該河段為填塞河川水路
之行為。另因砂石車載運廢土堆置範圍及行為人等之作業範圍甚廣,不同
之取締單位所製作之現場查緝照片及取締紀錄,均係用以指證行為人等於
同一段時間在河段周邊範圍所為之違規行為,縱因會同取締單位認知差異
而記載不同地號,亦不影響行為人確有違規行為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736 號
  要  旨:
受處分人固有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之於河川區域內填塞河川
水路行為,行政機關雖得依據同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沒入受處分人之
挖土機及鏟土機,然依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其他行政法而應沒入機具者,執行機關
應於未經司法機關為沒收判決確定,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
再為沒入處分,本件刑事判決既尚未確定,行政機關於未知上開要件是否
成立之情況下,自不得逕予沒入處分,原處分於法顯有未洽。又行政程序
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未能合法送達、補充送達時,得以
寄存送達方式為之,受處分人雖未居住於登記之住居所,惟其於查獲時已
表明現居住地址,行政機關對受處分人住所無法送達時,即應對其已報明
之居所為送達,行政機關逕行為寄存送達亦難認為合法。準此,原處分與
送達方式既均與法有違,受處分人訴請撤銷即屬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