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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33 號
  要  旨:
採取土石通常固須使用挖土機,但非謂挖土機所有人於他人前來洽租時,
即必須注意及該人有用以採取土石之高度可能,進而須就有關違法採取土
石之相關事項進行查證。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7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行政機關重大明顯違
背權限劃分基本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地方政府內部以何單位審查該
水土保持計畫或施工許可證,係屬其組織權限之職務分派問題,並不影響
行政處分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99年訴更一字第 122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2 條第 1  項係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
裁處沒入,亦即如其併受沒入處罰之原因係因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應以重大過失或故意為其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