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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23 號
  要  旨:
土地增值稅係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對土地因漲價之受益者,即對出賣人課
徵土地增值稅;然而農地所有人移轉農地所有權卻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係為獎勵農地農用而規定之稅捐優惠措施。故此一優惠措施非土地原所有
人單方即可使優惠之要件合致,此由該條規定「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
續耕作者」始符合免徵之要件,即可得知土地增值稅是否免徵,尚繫乎土
地承受人是否具備自耕農身分及將來是否繼續耕作等二條件而定,此屬免
徵之要件。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3848 號
  要  旨:
所謂授益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效果係對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者而言。主管機關對土地課徵田賦,本質上係對人民課予義務之負
擔處分,非授益處分可比,自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所規定信賴
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185 號
  要  旨:
請求稅捐稽徵機關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機關予以否准,性質上乃一
認定不符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之確認性行政處分,並非一限制或剝奪人民
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自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給予當事人陳述
意見機會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2 號
  要  旨:
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
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又須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且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
繼續耕作者,方得免徵土地增值稅。惟關於農業用地於移轉當時,是否依
法作農業使用,係屬事實認定問題,稅捐稽徵機關如有具體客觀事證,可
認有作農業使用情形,合於該條所定免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本
無待人民申請,惟此係指免稅要件明確情形而言,按免徵土地增值稅屬租
稅優惠,如免稅要件仍有不明,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舉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09 號
  要  旨:
土地拍賣時原所有權人並未依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之規定,及同
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之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徵值稅,自不得認於拍賣當時
,已合免徵土地徵值稅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