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43 號
  要  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
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立法意旨係在避免耕地遭共有人任意分割
,產生細碎分割而影響農業之合理經營,例外於有該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者,始准予分割,惟依同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所為
之分割,須受同條第 2  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規定之限制
,立意良善且適當,被告對於耕地分割後之宗數超過共有人數之農地,限
制其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申請時,自應依前開法律規定辦理。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