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開規定僅係就增進農村福利、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環境等事項,為 政策性之宣示,旨在促請各級政府應將之列為施政重點,俾利提高農民之 生活水準,並未賦予人民得就具體需求向各級政府提出申請之公法上權利 。換言之,行政機關未依人民就上開規定之申請有所作為,人民僅係反射 利益受有影響而已,尚難謂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受有損害。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