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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農業發展條例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34 號
  要  旨:
按興建農舍之申請,申請農民是否符合修正前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所
列資格條件,僅屬得否據為核定處分之部分要件,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
地興建農舍辦法並無就此資格審查賦予其獨立法效之規定。是認定行政機
關對於申請人資格審查之內部意見或對申請人相關詢問之復函,均非行政
處分,於法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365 號
  要  旨:
被徵收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
,國家固應予補償,惟人民如預期土地將被徵收,乃違反從來之使用及種
植情形,搶行種植高經濟或縣市政府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訂立查估基準高
額補償之農作物,而圖取鉅額補償費,屬投機行為,如仍由政府機關予以
發放徵收補償費,自非符合上開國家徵收行為對於人民所受損害之相當補
償意旨。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