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此即
行政法上所謂之誠信原則。而函釋所以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土
地得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變更登記,乃為解決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取得並
確為該團體使用之不動產,因不諳法令或其他原因仍登記為自然人所有,
為免影響宗教團體之財產變為私有,且為避免因宗教團體係遵照政府規定
欲將該不動產辦理登記為該團體所有時,發生稅負之困擾,而使其免徵因
更名登記即不動產移轉所生之稅負,本於使宗教團體之財產管理步入正途
,避免無謂之產權糾紛之目的為之,並考量因此發生稅負之負擔,難謂有
何違反誠信原則之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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