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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府都規字第 1076057495 號
  要  旨:
公告委任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 38-1 條」內「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之臺北市政府權限事項

2 發文字號: 北府財稅字第 1013024405 號
  要  旨:
關於轄內農業用地於 72.8.3 前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經主管機關
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情形,且取得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於移
轉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之申請,如本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3 發文字號: 北府農牧字第 1011739618 號
  要  旨:
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自 100.10.17  起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2  條之規定,委由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之

4 發文字號: 北府農牧字第 1012144553 號
  要  旨:
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審查、駁回、核發以及土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審查,初審完成後函送本府辦理複審、駁
回及核發自 99.12.25 起將委任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之
5 發文字號: 府產業農字第 10031278600 號
  要  旨:
民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規定申請稅賦減免,受理機關為核對
其登載之地目是否屬當時法令規定之農業用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應檢具都市計畫第 1  次公告前之手抄土地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