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彰化縣政府請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之核 發,得否繼續委任鄉公所辦理疑義乙案
行政程序法第 123、124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29 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 及標準第 2、3、5 條規定參照,該標準既將「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 更用電用途」明定為電力公司「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減免」法定 事由,在該法定事由發生時,電力公司即得依法停止基本電費減免,無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證明文件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案,有關受委辦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疑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