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上不得徵收,然在一定條件下仍得為之。又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時,於環境影響評估完成審查前,僅是不得開發。行政機 關核發處分時,雖尚未完成環評審查,然此並不影響依開發案之用水計畫 判斷該開發案件與水源供應是否可以相互配合,而不需待完成環評審查或 經認可後,始得核發開發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