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附負擔
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
部之廢止。本件獎勵金申請人選擇接受授益處分及負擔,於 94 年 8 月
30 日提出核撥苗木申請書並表明地上物已清除,經縣政府於 94 年 9
月 12 日派員會同有關單位人員勘查結果,系爭土地上果樹及雜草仍尚未
清除完畢。又縣政府 94 年 9 月 14 日屏府農林字第 0940177350 號函
及 94 年 9 月 22 日屏府農林字第 0940183180 號函縱有瑕疵,亦非達
到具有不待調查,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一望即可知之瑕疵程度,即非
當然無效。獎勵金申請人主張該 2 函文有瑕疵,縱然屬實,亦屬系爭處
分是否違法得否撤銷之問題,獎勵金申請人自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之訴,以資救濟。故而獎勵金申請人訴請判決確認上開 2 函為無效之行
政處分,即非可採,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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