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行為人不明,該違建地上物擅自興建、占用之行為人既已無法特定 ,應與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不特定人」情形相當,似得類推適用該條, 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程序代替送達後,依法予以拆除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 8、12 條及 23 條第 2 項、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主管機關如何適用相關說明
非屬「山坡地」或「森林區」範圍之土地,申請填土設置農路暨造林使用 疑義
102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3 次會議,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召開,檢送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