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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土保持法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354 號
  要  旨:
按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得否變為不定期限租賃,在出租人方面係以有無
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為條件,而非以有無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為必要。且出
租人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不失為出租人
有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即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次按請求不當得
利中相當於租金損害之酌定,並非均以租約約定之租金數額為唯一標準,
仍應斟酌該土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該土地之經濟價
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268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乃不服行政機關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之規
定,尚不得作為徵收請求權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