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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土保持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41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
成行政處分或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要件,否則其起訴即屬不合法。又
按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定期通
盤檢討而作必要之變更計畫,皆屬法規性質,必須是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
方係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擬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或之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定期通盤檢討予以變更,均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
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並無請求為如何擬訂計畫
或通盤檢討變更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268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乃不服行政機關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之規
定,尚不得作為徵收請求權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