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 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 ,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 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如該管機關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復因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 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即應負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就原民會主管全國原住民事務,對縣政府執 行原民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等事項,固有保障扶助原住民抽象 的規範規定,就遷村時機、期程、如何遷村等內容,並非該法規範之旨, 原民會亦非原住民部落遷村與否事務之主管機關,對縣政府執行原住民主 管事務,有指導、監督責任,亦僅限在該法所規範之其主管事務部分,非 謂原住民遷村與否,所牽涉各部會之複雜整體事務,皆屬其主管之事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