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疑義」之會議中,應依水土保持法第 14 條之授權,而為委託 審查事項相關規定之訂定
水土保持計畫中如不涉行使公權力織權限移轉,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5、1 6 條規定之適用,如「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等,應有政府採購 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