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前,經 內政部同意開發而縣 (市) 政府尚未核發許可之案件,後續如何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之「研商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 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後開發許可執行疑義會議」
「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
未經申請許可擅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內設置老人養護中心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