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軍示範公墓與忠靈殿及忠靈塔葬厝作業程序其第 2 點第 3 款第 1 目、第 4 目之規定,退伍及除役後亡故之國軍官兵及其配偶,其遺族或 家屬得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申請安葬 於忠靈殿。若機關僅就現行法規規定或函釋內涵之引述、說明,並提供行 為人建議,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 上之效果,即屬觀念通知,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行政 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