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兵役法施行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上國易字第 33 號
  要  旨:
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謂「申報」及「送達」均係指後備軍人之戶籍地,
而屬於法規命令之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既對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權利義務
事項,有規範上之拘束力,且發生法律上效力,則軍事機關依後備軍人之
戶籍地送達教召令,於法有據,縱未依後備軍人留存之聯絡資料,以電話
或信函通知其戶籍地以外之處所,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或民事訴訟法關於
寄存送達相關規定之疑慮,更無何違法之處,自不得認被軍事機關係怠於
執行職務,有何不法侵害權利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