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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兵役法第 4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35 號
  要  旨:
倘刑事被告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益徵刑事被告確已改過自新
,難認刑事被告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實無
理由再行剝奪其服公職之權利。此外,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為否准之處分,
必須探求其真意,及對人民之申請已否發生駁回之法律效果而定,不應拘
泥於所使用之文字;因此,以甄選考試資格審查通知單否准當事人參加甄
選,造成其無法服志願役士兵之結果,核其性質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應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375 號
  要  旨:
簡章為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之公開資訊,不特定人均得上網瀏覽,如有
報名問題,得洽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諮詢。是以,當事人對於參加志願士兵
甄選條件之重要事項,未詳查關於甄選條件消極條件之規定,亦未就記大
過是否限於離營最後一年,洽詢相關權責單位,即認為離營最後一年內所
記大過始為甄選條件之限制,核有重大過失,其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