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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兵役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42 號
  要  旨:
按軍費生進入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就讀,自已與軍事學校成立行政契約
,而負有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現役之義務。是軍費生依招
生簡章之規定,畢業後應服現役 10 年,然軍費生於服役時,因考績未達
標準,經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且其尚有現役未服滿,則機關依行政契
約及賠償辦法請求軍費生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
公費待遇及津貼,於法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10 號
  要  旨:
按教師在有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未以學期為單位時,即負有如何符合「以
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因特殊事由」等說明之協力義務,倘未予以合理
說明,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非不得拒絕之。從而,教師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之期間,並非以學期為單位,經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函文通知
教師應就其申請起訖日是否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規定之「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之要件為說明,惟教
師僅對機關作成原處分之合法性予以質疑,或聲稱其配偶須工作無法育嬰
、本人有育嬰之需求等語,但對於何以必須非以學期為單位請假之實際需
求或特殊事由未為具體說明者,則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教師之申請,即未
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
用,亦無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等情事,自難謂為不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61 號
  要  旨:
按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之規定內
容,乃國防部為執行兵役法第 43 條所定免除事由之認定,所訂定之解釋
性行政規則,此乃國防部本於職權對於兵役法第 43 條第 5  款規定,予
以適當之闡釋,作出具體明確之適用標準,以利法律之執行。核其亦並非
對於以觀光目的出國者一律予以免除,僅係對於在實際執行教育召集之程
序中,於「公告召集日程後」,為逃避應召入營之義務始排定之出國觀光
行程,認定尚非屬兵役法第 43 條第 5  款所謂「因事赴國外者」適當、
合理之解釋範圍內,則該基準表之規定未逾越兵役法文義可能之範圍,亦
並未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法律保留原則無違,亦不
生授權是否明確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