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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兵役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127 號
  要  旨:
107 年 6  月 21 日修正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3 條規定與修
正後同條第 1  項規定並無不同,且無修正後同條第 2  項規定,就讀軍
校年資,縱能折算服現役年資,亦不等同於服現役。雖因修正前同條例針
對就讀軍校年資之處理,欠缺法律明文,致實務操作有將之算入「服現役
」期間而允許退伍者據以支領「退休俸」,但為辨明「服現役」與「服現
役年資」之不同,修正後同條例第 29 條第 9  項針對就讀軍校期間年資
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予併計之要件,即有意採取與修正前
實務將就讀軍校年資算入「服現役」期間之不同規劃。修正後同條例第
29  條第 10 項但書更規定「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辦理退伍並支領退除
給與者」,如係併計得折算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後,始符合領取退休
俸或贍養金人員,逾期未補繳退撫基金者,則依第 36 條規定改支一次退
伍金,亦足見於該條例修正後退伍者,並無從將就讀軍校期間計入「服現
役」期間據以符合領取「退休俸」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591 號
  要  旨:
民法關於遲延利息規定之準用。

3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591 號
  要  旨:
民法關於遲延利息規定之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