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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62 號
  要  旨: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立法意旨在協助老舊眷村之原住戶興建住宅,
該條例所稱之原眷戶,係指國軍老舊眷村之住戶,並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
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者,依法方享有原眷戶承購
住宅、領取輔助購宅款之權利;如有零星餘戶如何處理,則權在主管機關
。又主管機關因考慮資源有限,並期資源運用達到合理及趨向效益最大,
故非不分對象一律配予眷舍,而依受照顧之必要性,限以志願役現役軍人
、撫卹期間遺眷及核定有案無依軍眷,且尚未配眷舍、輔助貸款、輔助購
宅者為照顧對象,此區分情節而予不同對待,應無違反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