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前在國外就讀經當
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
役男,得檢附經驗證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
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2 月;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亦規定,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
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返國,每次不得逾三年。本
件受處分人固因跟隨時任駐外外交人員之父出國就學而申請延期返國,惟
於本件申請時點其父已奉調返國,受處分人已不具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
之身分,行政機關否准其延期申請,即屬合法有據。受處分人雖主張其應
適用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然該條項係針對役齡前出境就
學之男子,而受處分人隨父出境就學時已逾 18 歲,難謂有適用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