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件一旦經確認提案合於參政權發動要件,賦予發動人機關地位 權限,發動人之功能即開始轉換為國家機關,此階段之程序設計,並不採 取「個別」提案人參政權實現之觀點;其程序之內涵與行政程序法所規範 之一般行政程序不盡然相同,於此階段所為之程序行為如有違法,其救濟 或導正之方式,也不應侷限於一般行政程序之思考模式為之。
中選會就法律立法原則創制案,以公告方式登載公投案投票日期、投票起 止時間、編號、主文、理由書、行政院提出的意見書暨公民投票權行使範 圍及方式,其相對人雖非特定,然依一般性特徵仍可得確定其範圍,性質 上應為一般處分。